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三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存在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投诉、举报。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慈善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支持社会公众、媒体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进行监督,对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骗取财产、违法开展公开募捐以及慈善活动中存在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曝光,发挥舆论和社会监督作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