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采用约谈、告诫等方式,督促其及时纠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依法对用于慈善活动的财政性资金、社会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慈善组织享受税费优惠情况实施监督。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