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省民政部门应当依托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建立健全全省统一的慈善服务管理平台,开展慈善法律法规规章宣传,为慈善需求发布、慈善项目推介、慈善组织申请登记和认定、公开募捐资格审批、捐赠财产变更用途备案、慈善信托备案等提供便捷、高效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国家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建立慈善与社会救助工作衔接机制,实现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以及与慈善组织之间的信息互通,促进慈善资源的合理配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托社会救助站(点)、社区服务中心等公共设施推进基层慈善综合服务,为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捐赠以及其他慈善活动提供条件和便利。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