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办法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设立“浙江慈善奖”,每三年评选表彰一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给予表彰。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