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互联网公开募捐服务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并可以同时在以本慈善组织名义开通的网站、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网络平台发布公开募捐信息。

鼓励慈善组织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创新公开募捐活动的形式;鼓励社会公众以电子支付或者其他合法的虚拟形式开展捐赠。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