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按照慈善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募捐方案,并按照规定通过国家统一的慈善信息平台报送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备案。

采取慈善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确有必要在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还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七日前,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慈善组织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无法在开展公开募捐前报备募捐方案的,应当在募捐活动开始后十日内补办备案手续。

慈善组织通过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属于大型群众性活动的,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