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保护第三十一条有效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一)设置超过规定高度的建(构)筑物;(二)爆破、采石、取土、焚烧、开挖水体;(三)种植超过规定高度的作物、树木;(四)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五)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