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害气象探测环境的行为:

(一)设置超过规定高度的建(构)筑物;

(二)爆破、采石、取土、焚烧、开挖水体;

(三)种植超过规定高度的作物、树木;

(四)设置影响气象探测设施工作效能的高频电磁辐射装置;

(五)其他影响气象探测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