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第四章 气象设施建设与保护第二十七条有效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依法批准不得迁移气象台站。因重点工程建设和实施城市规划,确需迁移气象台站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省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批准,并由建设单位承担全部迁建费用。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新旧站址气象对比观测的,在规定的对比观测期内,建设单位不得实施影响气象对比观测的工程建设活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