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十八条有效易受气象灾害危害地区的社区、村庄以及车站、港口、码头、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建设完善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的接收、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灾知识宣传、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传播、气象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