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易受气象灾害危害地区的社区、村庄以及车站、港口、码头、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建设完善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的接收、播发设施,并保证设施的正常运转。

易受气象灾害危害的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人员,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开展防灾知识宣传、灾害性天气警报信息传播、气象灾害报告和灾情调查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