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第三章 气象灾害防御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