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警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