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气象条例/第二章 气象信息发布与传播第十三条有效广播、电视、报纸、电信、互联网等媒体传播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必须使用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直接提供的适时气象信息或者由气象台站直接制作的气象预报节目,并标明发布时间和气象台站的名称。广播、电视等媒体应当及时增播或者插播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提供的补充、订正的气象信息,实时、滚动播发灾害性天气警报。电信企业应当提供有效渠道,保障紧急异常天气信息的及时传播。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