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六条有效工会依法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通过向用人单位发出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意见书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用人单位拒不整改的,县级以上总工会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发出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县级以上总工会在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工作中,发现侵害新就业形态、特定群体等劳动者权益且属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问题线索,依法移交检察机关。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