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三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本单位工会委员会的意见;召开会议研究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涉及女职工权益保护事项的,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参加。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