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各级工会按照规定建立女职工委员会,女会员人数不足十人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女职工委员会由同级工会委员会提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组成或者选举产生。

女职工委员会根据女职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工作,接受同级工会委员会领导以及上一级工会女职工委员会指导。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