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二章 工会组织第十四条有效工会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各级工会委员会由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并报上一级工会批准。用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各级工会委员会向同级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有权撤换或者罢免其所选举的代表或者工会委员会组成人员。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级工会组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