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用人单位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选举组织员一人,组织会员开展活动。
企业职工较多的乡镇、街道,可以建立基层工会的联合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地方的产业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企业或者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
县级以上地方建立地方各级总工会。
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的组织或者未取得工会授权的个人,不得以工会的名义开展活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