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完善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涉及工会工作和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为工会履职创造良好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工会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工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配合做好工会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