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五章 监督保障第五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和查处回应制度,畅通便民服务专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信访等渠道,对投诉举报应当及时受理、直接查办或者按责转办、限时办结、跟踪督办,及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并依法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投诉、举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投诉、举报牟取不正当利益,侵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