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实施政策措施,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主管部门。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有关工作。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