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建立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完善全省人口、法人单位、公共信用、空间地理、电子证照等政务基础信息数据库,实行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政务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利用互联网端、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智能化办事渠道,推动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等情形外,政务服务事项应当纳入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办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电子印章、电子证照和电子档案在政务服务中的互认共享和推广应用,能够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提取、生成或者信息共享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供。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