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三十三条有效政务服务中心、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实行政务服务事项综合受理、集中办理、现场服务、限时办结,为市场主体就近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提供便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在村(社区)设立便民服务站点,提供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延伸服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