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三章 政务环境第二十九条有效对实行审批与监管分离的事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明确行政审批服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跨领域跨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边界,健全行政审批与监督管理协同联动机制,实现行政审批和监督管理信息实时共享。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0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