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相关许可:

(一)不符合条件而批准进行军队特需药品、医疗机构制剂临床试验;

(二)不符合条件而颁发军队特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医疗机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

(三)不符合条件而颁发军队特需药品生产与配制许可证、军队药材供应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