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六条有效军队单位和人员,收受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其代理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有关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其执业证书。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