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第三章 军队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第十八条有效军队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取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核发的军队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或者任务急需但市场供应不足的品种,并应当取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或者军兵种负责卫生工作的业务部门核发的制剂批准证明文件;但是,法律对配制中药制剂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