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根据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的管控要求,制定本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定期评估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作为资源开发、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城镇建设、重大项目选址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