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生态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第四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公安、财政、城市管理、住房城乡建设、数据和政务服务、商务、工业和信息化、应急管理、水利、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