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作为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责任。

市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可以根据职责分工指定有关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与检察机关共同建立信息共享、线索移送、专业咨询、支持起诉等协同合作机制。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