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有管理机构的工业园区,其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区域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配套建设相应的大气环境监测、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应对和处置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立生态环境基础设施运行、维护制度,保障其正常运行。

鼓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建立生态环境保护技术服务平台或者组织技术服务团队,为企业提供生态环境保护相关的技术支持。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