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五章 社会协同第四十四条有效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科技馆、体育场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每年应当定期开展公益性家庭教育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和实践活动,开发家庭教育类公共文化服务产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通过专题节目、专题报道、专栏、公益广告、短视频等宣传正确的家庭教育知识,传播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方法,营造重视家庭教育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