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三十一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关注残疾、学习困难、情绪行为障碍、经历重大变故、遭受侵害以及其他有特殊需求的未成年人,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研究并指导开展家庭教育。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