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第四章 学校指导第二十九条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根据其身心发展特点,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严重违反校规校纪的,应当及时制止、管教,告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