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四十二条有效因被拘留、逮捕以及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与教育行政部门相互配合,从场地、师资、经费等方面保证未成年人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