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六章 对重新犯罪的预防第四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观护基地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的委托,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观护,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考察、教育、安抚和改造。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