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观护基地建设,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专业服务机构接受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的委托,对涉案未成年人开展社会观护,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考察、教育、安抚和改造。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