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未成年人实施刑法规定的行为、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至少确定一所专门学校按照分校区、分班级等方式设置专门场所,实施专门矫治教育。

专门矫治教育场所实行闭环管理,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未成年人的矫治工作,教育行政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的教育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