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班级)接受专门教育。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