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评估同意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决定送入专门学校(班级)接受专门教育。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