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加强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日常心理、行为等方面的沟通,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协作配合,防止未成年人脱离与家庭、学校的联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