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第三十一条有效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消除或者减轻违法后果,并采取措施严加管教。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加强与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日常心理、行为等方面的沟通,强化家庭监护和学校教育的协作配合,防止未成年人脱离与家庭、学校的联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