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并纳入学校年度考核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欺凌早期预警、中期处置以及事后关怀机制。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对实施欺凌行为的学生,应当根据不同情形采取相应的管理教育措施,可能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学校应当及时将学生欺凌事件的处理进展和处置措施通知学生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涉及学生隐私的,应当对相关信息予以保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