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公职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新建跨部门、跨层级、跨地区的公共数据平台,或者未按规定整合归并的;
(二)未按照规定收集、汇聚、回流、治理、共享、开放、交易公共数据的;
(三)未按照统一的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和更新公共数据目录的;
(四)未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
(五)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