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促进数字经济创新发展,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催生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

鼓励各类企业开展数据融合应用,加快推进工业制造、农业、能源、科技创新、金融服务、商贸物流和政务服务等领域的数字化转型与数据赋能。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