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数据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数据工作,组织落实数据基础制度,统筹数据资源体系建设,促进数据资源整合共享和开发利用,推动数据要素市场建设,并承担相应的数据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网络数据安全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国家安全机关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数据安全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数据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