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数据发展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资金支持数据领域发展和建设,协调解决数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