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条例/第四章 数据流通第四十三条有效数据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展数据交易:(一)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侵害个人隐私的;(二)未经合法权利人授权同意的;(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易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