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鼓励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数据治理机制,明确数据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等环节的管理责任,提升数据质量可信度,支持企业依法开展数据的采集汇聚、开发开放等工作,提升数据治理能力。

鼓励科研机构、行业协会、企业建设高质量数据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