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数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二条有效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享有数据持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等数据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处理数据,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伦理,遵守商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