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履行《消防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和本单位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防火标识,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负全面责任。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住宅区的共用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个体工商户对其所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应当配置必要的消防设备,并保证有效使用。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