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商品房时,应当向购买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内容,对所销售的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进行维修,造成房屋原有功能的损害,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商品房购买人应当按照住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商品房。
商品房质量保修期从商品房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房购买人认为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验;经核验,原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