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依法制定地方用水定额,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本级水行政、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并按照规定报送备案。

用水定额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产业结构变化和技术进步等情况适时修订。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