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实施林长制、河湖长制,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党政同责、分级负责、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构建责任明确、监管有力、运转高效、协调有序的林草资源、河湖管理保护体系。

地方法规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